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怎么樣才算舊傷復發,以及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鑒定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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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如何認定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征。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為盡量簡化程序,方便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對于通過一般的醫療診斷,能夠明確認定系舊傷復發或能夠明確排除舊傷復 *** 形的,不再需要進行工傷的舊傷復發確認。只有在爭議較大時,可提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在具體問題處理上,可通過向有關醫療機構的醫療專家進行咨詢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另外,通常所稱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是指傷殘等級鑒定,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掛鉤,與工傷醫療費并不掛鉤,傷殘等級鑒定和舊傷復發確認兩者是不同的鑒定項目。
1、工傷復發前鑒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鑒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img]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條件
1,工傷舊傷復發不需要鑒定,一般在工傷治療結束后就應該去鑒定,然后得到了相應的鑒定結果,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2,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3,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工傷舊傷復發的鑒定?
進行工傷復發鑒定:1、工傷復發前鑒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2、工傷復發前鑒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工傷復發前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據上述敘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導致身體出現各種不良反應以及損傷的情況是屢見不鮮。由于工作導致工傷復發或者是舊傷復發,那么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工傷舊傷復發的鑒定之后其住院以及醫療的費用,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一部分。
如何認定工傷舊傷復發
按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
舊傷復發,是指工傷職工原遭受事故傷害的傷情復發,應按原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確定。因為工傷引發其他部位傷害,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進行治療,由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書面建議(填寫申報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復發的認定標準
工傷復發的認定標準是工傷職工經過治療,且傷病情已經穩定或者是相對穩定了一段時間之后,又在原來的工傷部位出現了和原來的工傷的致病因素相關的活動性病狀和明顯的體征。復發疾患需要和原來的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者是有一致性才可以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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