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最高院關于建筑工人工傷認定,以及建筑業工傷認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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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工傷認定管轄地的規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關于 工傷認定 管轄 地的規定是什么? 1、調整區、縣人力 社保 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將現行的由用人單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調整為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2、調整下放部分市管工傷認定單位。將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津航道局、聯華集團的工傷認定工作,改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將濱海新區區屬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交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3、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 工傷保險 或者經法人單位授權獨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分支機構未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未經法人單位授權,以及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由法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4、進一步明確外埠進津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管轄。 5、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用人單位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新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 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 死亡證明 ;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為了進一步確保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不僅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要遵守并執行,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 工傷 情況后,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那么就需要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及時的進行 工傷鑒定 ,并要保存好各項材料和證明。
建設工地工人工傷認定的規定是什么
建設工地工人 工傷認定 的規定是什么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是否屬于 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在建筑工地工作時發生的傷害都屬于工傷。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或者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 職工發生 工傷事故 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遇有特殊原因,需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期限 為兩個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可以對 證據 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 。 工傷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年: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津貼不得低于 最低工資標準 , 工傷保險 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 傷殘 為本人 工資 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認定在維護受害人的權益上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即使自己不能很好的利用有關的規定進行權益的維護,但是只要自己進行了 工傷的認定 ,那么就會有著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在認定的過程中,自己要準備充足的材料。
建筑工人工傷認定可不可以找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
建筑工人工傷,由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建筑工人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應當按以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招用工人的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有找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招用工人的是包工頭之類的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者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由向包工頭或者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轉包、發包的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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