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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主體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 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刑事訴訟中擁有一定權利或者享有一定權利、履行一定職責或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為什么當事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不能自行委鑒定
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不能自行委托鑒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快辦理刑事案件,防止當事人找關系,或者故意作虛假,增加辦案周期,侵害對方當事人利益而專門設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鑒定不服,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這樣,從法律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意義上來說,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不需要自證清白,因為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那麼推定當事人是無罪的。刑事案件中,被稱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檢察院提起公訴為界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偵查機關、檢察院有義務證明有罪的證據。
刑事案件中的輕重傷鑒定,關系到是否夠成刑事犯罪,屬于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當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鑒定。如果認為傷情達到了輕傷以上嚴重程度,在公安機關未主動提出做傷情鑒定時,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做鑒定,但需提供相關鑒定材料。
一種觀點認為,現有鑒定結論存在矛盾,無法確信被害人傷情為輕傷,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作存疑不訴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未出現新的鑒定結論否認輕傷鑒定結論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起訴至法院。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
訴訟代理人。因此,如果是要想申請刑事案件的鑒定,那么偵查機關在鑒定之后,會把對證據的鑒定意見最終告知道案件的相關嫌疑人,或者是案件的被害人,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鑒定結果不滿意,要求再重新申請鑒定也是可以的。當事人如果對鑒定希望能夠進行補充,同樣也是可以進行補充鑒定的。
刑事糾紛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主體有: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有如下這些:(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3)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律分析】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刑事訴訟主體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 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刑事訴訟中擁有一定權利或者享有一定權利、履行一定職責或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在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代表國家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類,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等。他們直接影響訴訟的進程并且與訴訟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是主要的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刑事訴訟中擁有一定權利或者享有一定權利、履行一定職責或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 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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