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南京市工傷管理條例,以及南京工傷認定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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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第四條 南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第五條 財政、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群眾監督。第六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市、縣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財政支持、社會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第二章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第七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退伍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違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工傷事故發生后,企業應當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告的,由企業負責按本辦法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后,應當組織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第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醫療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批準。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等級,并定期檢查傷殘狀況。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人事、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并聘請有關醫療專業人員參加。
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注冊地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2004年1月1日起納入本市工傷保險范疇。第三條 本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縣(區)兩級統籌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工作,其下設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審計、工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工會、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確定我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報市 *** 批準后施行。第七條 參保工傷職工的下列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工傷保險待遇(含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的醫療檢查費用;
(三)工傷康復費用;
(四)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八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第九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職工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工傷職工直系親屬作為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直系親屬證明;用人單位和工會組織作為申請人的,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第十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第十一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醫療診斷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的初診診斷證明、原始病歷、輔助檢查報告或者一周內復診診斷證明。已經住院醫療的,應當提交出院記錄。
申請因工死亡認定,還應當提交職工死亡醫學診斷證明、戶口注銷等證明。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申請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關部門、組織首先確認并出具有關證明:
(一)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四)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五)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5日內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進行質證。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用人單位在15日內不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img]南京市工傷賠償金的具體細則
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六、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以及康復性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并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由經辦機構根據規定與其簽訂服務協議確認,并向社會公示。
定點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和協議約定,為傷殘職工提供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其中,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暫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搶救傷情穩定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受傷職工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除緊急救治情況外,未經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七條 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費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70%支付,就醫所需的公交和地鐵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職工到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就醫,應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其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對停工留薪期有爭議或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派人負責,或由用人單位按所需護工人數乘以護工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為標準支付護理費用。
第五十九條 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和支付辦法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省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首次確認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職工工亡時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范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執行;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和有關規定核定。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工工亡次月起享受。
第六十一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按照《條例》和《省辦法》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三)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和《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在職職工的標準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如果安排適當工作一段時間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三)因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或者企業破產、解散、合并等原因進入托管的,其享受的傷殘津貼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按照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調整金額的90%和85%,作相應調整;
(四)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按《省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改制等原因與工傷職工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傷殘等級按照《省辦法》規定與工傷職工簽訂補償協議后,方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具體辦法如下:
(一)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由企業或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納入社會化管理。所需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在破產、撤銷、解散、改制時優先撥付;
(二)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除按《省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為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0年的,按實際應繳費年限計算;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20年的,按照20年計算;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省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五條 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因辦理退休、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六條 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條例》第二十九條、笫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待遇。
由工傷直接引發的疾病或者并發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七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次月起,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做相應調整:
(一)未辦理退休手續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變更后其傷殘津貼計算方法為:原傷殘津貼÷原計發比例×新計發比例;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其傷殘等級變更后其傷殘津貼補差的標準為:原補差金額÷原計發比例×新計發比例;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予補差。
第六十八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并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新傷和老傷合并評定的傷殘等級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合并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九條在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因工死亡外來務工人員的供養親屬,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
(一)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
(二)原應按月享受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三)原應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第七十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情形,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報經辦機構同意,在定點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有異議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七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 拒絕治療的;
(四)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七十三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依據《省辦法》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七十四條根據蘇勞險[1995]7號文件規定,職工在1995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或診斷為職業病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95年1月1日起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的工傷或診斷為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傷殘等級標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并符合工傷條件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十五條 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年4-6月須進行申領資格驗證。
七、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條例》實施前職工已享受工傷待遇,但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其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的具體辦法另定。
第七十七條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
第七十八條 傷殘職工與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情況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二)非法用工單位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的爭議;
(三)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上述勞動爭議時,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或判定的,可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或判定。
第七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有關期間和法律文書送達事宜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拒絕收取有關法律文書,或因地址不詳、變動等特殊原因,使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本市的勞動保障信息網站及經辦機構的公示欄進行公示,60日后視為送達。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后,可以直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詢。
第八十條 縣級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6年4 月1 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寧勞社[2001]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新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江蘇省人民 *** 令
第29號
《江蘇省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經省 *** 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 *** 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 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無正當理由在限期內不提供證據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一段時間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
等級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 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支付。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死亡當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六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于每年7月1日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 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即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
第二十七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并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新傷和老傷合并評定的傷殘等級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合并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 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 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從難以安排工作時起算外,應當從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起算,為起算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本人工資高于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19年南京工傷賠償標準,南京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南京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南京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南京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南京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南京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南京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南京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南京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南京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南京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南京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南京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南京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南京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南京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5、 南京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南京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南京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 *** 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關于南京市工傷管理條例和南京工傷認定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