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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工傷保險仲裁被申請人的代理詞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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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的代理詞在不同情況都是不一樣的,并非工傷就是類似的,是根據申請人每申請的條件進行反駁或者認同的描述,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寫被申請人的代理詞是需要參考申請人的申請要求來寫的。
勞動仲裁代理詞怎么寫
勞動仲裁 代理 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書寫格式又比較規范,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仲裁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 一審 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 訴訟 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 證據 ,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5、如系 二審 ,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 3、代理詞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 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 辯護人 ,接受 自訴案件 自訴人、 公訴 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 申訴 ;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勞動爭議仲裁代理詞
勞動仲裁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書寫格式又比較規范,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二)序言,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三)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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