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下列哪些類型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以及下列哪些案件中,證人鑒定人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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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有哪些特殊的規...
1、(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分析: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
6、第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 *** 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刑事被害人是證人嗎
1、被害人不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2、”根據該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屬于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能力于法無據。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做為證人。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他們的陳述都是由控方作為控訴證據直接提出。
4、被害人陳述并不是證人證言,必須在合法真實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證據,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法律分析:被害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被害人在案件中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6、法律分析:不可以,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不算證人證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法律主觀:刑訴法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該證人證言對定案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強制出庭。不過也有例外,不出庭的需要說明理由。證人證言須經過質詢和查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3、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4、法律主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5、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有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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