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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成立玩忽職守罪。同時該條有“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內容,即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犯罪出現法條競合的時候。
【答案】:C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答案】:D 【考點】玩忽職守罪及其法條競合 【解析】選項A不是玩忽職守罪,該罪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選項8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瀆職犯罪,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玩忽職守罪,哪些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1、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法律分析: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選項C中某交通局長的行為與此相符,故選C。
關于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法律主觀: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4)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下列哪些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和下列哪一項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