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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處罰條例
法律主觀:國家計劃生育條例部分如下: 國家鼓勵公民 晚婚晚育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法律主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 社會撫養費 。
其次,計劃生育規定條例還包括了一系列的獎勵和處罰措施。對于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和優惠政策,例如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經濟補貼和優先入學等福利。
超生罰款是按實際年收入高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事先辦理準生證,都屬于違反計生政策的超生子女,當事人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的罰款。當事人如果拒絕繳納,做出處罰決定的計生部門可以依法起訴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按照現行的計生條例和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生三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則是,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2013山東省超生罰款的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超生的罰款標準如下: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超生罰款是按實際年收入高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計劃生育罰款標準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
經濟處罰主要指收超生費、罰款。法律責任即視當事人違背計劃生育法規的輕重程度,繩之以法律上的處分,如強制執行處罰、拘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3修正)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 *** 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 *** 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 *** 予以配合。
山東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一是放寬再婚生育條件;二是對生育間隔時間作適當調整。但這樣的調整僅針對特殊人群。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政策,并不會做大的調整。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山東省為了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生育調節方面,條例規定了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和時間間隔,以及再生育的條件和程序。
丶省人民 ***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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