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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土地耕著層的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
1、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2、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4年。臨時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3、法律分析: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超過兩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超過兩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2021修訂)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3、《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4、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5、月 22 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聽取了省 *** 關于提請審議《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簡稱 修訂草案 )的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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