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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增多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犯罪事實、情節不清楚;證據材料沒有隨案移送;證據不夠確實、充分;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附帶民事訴訟;采取的強制措施不適當;審查活動不合法。
法律分析:法制科退回案件一般是由于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
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如果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也就是說,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才能允許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還沒有落實確切證據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
二審撤回起訴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民事二審原告撤訴后,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法律主觀:撤回起訴只能在一審裁判作出前提出,因此二審撤回上訴即視為沒有上訴,此時一審裁判的上訴期未滿,則一審裁判在上訴期滿后生效;一審裁判已經過了上訴期的,則一審裁判自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之日生效。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一)審當事人和解可以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前撤回起訴。(二)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審當事人和解可以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前撤回起訴。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后如何處理
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補充偵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
法律分析:公安撤回案件后,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司法實踐中, 對撤回起訴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種處理方法:一是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二是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是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 四是以補充偵 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種處理在執行中存在如下問題: 撤回起訴后作不起訴處理容易引起程序沖突。
訴訟撤案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偵查的案件,因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銷,終止訴訟。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請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2、撤案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刑事訴訟是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一系列活動的過程。偵查機關對符合撤案條件的案件作出撤案的決定后,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其他程序和活動就無法進行,因此,撤案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 撤案制度體現了偵查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分析: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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