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 *** 案例大標題,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職工工傷怎么辦?沒交工傷保險?請查收這份工傷 *** 案例指導!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為分擔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工傷發生后,根據用人單位是否事實上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權益獲得保障的具體方式有所不同。
侯先生主張其于2012年12月入職派偉公司,擔任項目經理。2017年12月4日在工作中受傷,后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侯先生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拾級。故侯先生訴請派偉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派偉公司辯稱其公司依法為侯先生繳納了社會保險,侯先生發生工傷時,其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應由社保基金列支。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派偉公司已為侯先生繳納工傷保險,向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派偉公司已為侯先生辦理了申領手續,但尚未到賬,且實際支付給侯先生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金額亦高于法定標準。故對于侯先生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特定情形下的交通費和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主體為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主體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張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申領手續。
王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職南惠公司,2017年7月30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受傷后停止工作。后經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和確認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七級。王先生據此訴請南惠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南惠公司辯稱王先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不繳納工傷保險,相應保險金額作為工資直接支付給王先生,故王先生的工傷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鑒于南惠公司未為王先生繳納工傷保險,故南惠公司應支付王先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通過約定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工傷保險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依法可享受的所有工傷待遇。
康先生主張其于2018年10月在華世公司承接負責的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工傷,據此要求華世公司向其支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華世公司則辯稱生效的判決書已經認定其公司將業務分包給胡某,康先生受雇于胡某,康先生與其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其公司不應承擔工傷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生效的判決書已經明確了華世公司與康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華世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應對康先生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鑒于康先生已被認定為工傷且經鑒定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玖級。故華世公司應支付康先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據此,勞動者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不影響用工單位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讓勞動者在因工受到傷害時得到有效救濟,是建立和諧穩定用工關系、維持正常生產秩序,減少勞動事故發生的有力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具有“統籌共濟”的特點,能夠在勞動者受到傷害時起到有力的支持救助作用。法官在此特別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保障勞動者能夠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也有助于減輕自身經營風險,助力企業輕松前行。
職工工傷怎么辦?沒交工傷保險?請查收這份工傷 *** 案例指導!
農民工工傷經典案例
該農民工與該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但與該小工頭之間具有雇傭關系.工傷賠償與雇傭關系賠償最大的不同在于,工傷是無過錯賠償,而雇傭關系則是過錯性賠償,如果該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那么不管他自己在受傷這件事上有無過錯,都是可以得到全額賠償的,如果被認定為雇傭關系,那么在賠償的時候還要考慮他自身有無過錯的問題.一般來說,賠償標準,雇傭關系的標準要高,工傷的要低,但是考慮到小工頭可能會無能力賠償的話,認定工傷可能更有利于維護該農民工的權利.
工傷案例800例
張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019年建筑工人工傷保險 *** 案例分析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華附中一處建筑工地發生腳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項目施工現場發生塔吊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兩人受傷;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縣幸福花園小區工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
經統計,僅去年12月全國公開報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業生產經營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導致工傷事故高發,而建筑工人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工傷認定調查取證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突出,工傷 *** 已成為該領域從業人員最關心也最迫切解決的問題。
針對一些常見的工傷難題,記者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研究員李藍和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請他們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難上保險
案例:張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包工頭也是層層轉包承接的工程,別說是為他上工傷保險,連用工主體資格都沒有。施工企業更表示,張某的工資不計算在工資總額內,按照現行繳費方式,無法為他上工傷保險。
李藍: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即按照“項目參保、一次躉繳、全員覆蓋、服務全程”的建筑行業農民工參保模式,為建筑行業農民工提供良好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企業,不必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而是可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應當杜絕資質掛靠、層層分包、轉包等非法行為的發生,有關部門應堅決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法令,切實監管建筑行業的工程管理問題,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問責無人的窘境。同時,還應當明確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項目沒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了工傷,那用人單位就要支付職工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未交工傷保險
案例:農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從事高空作業,施工中,他從5米高的鋼管架上墜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他卻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其所在單位沒為他繳納工傷保險。
李藍:所有的建設項目必須參保,不參保就不能開工。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對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施杰:針對這個問題,一些地區已經開始進行有益嘗試。例如四川成都在出臺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遭遇工傷后,已實名參保的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保,農民工可向當地社保局、建設主管部門等反映情況,督促企業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用,若農民工在遭遇工傷時企業未為其參保,仍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向施工企業主張賠償。
勞動關系難以確認
案例:吳某在某建筑工地進行油漆作業時,左腳被窗戶玻璃劃傷并損傷神經。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必須先證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傷殘評定,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提供相關證據。勞動關系認定難,成為擋在工傷職工 *** 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藍:沒簽合同但遇到工傷,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證據確認勞動關系。工人自己也需要盡可能收集勞動關系憑證,如可以明確出事的施工地點和目擊證人。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建筑企業就可以不跟員工簽合同。建筑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勞動合同,保障員工權益。
施杰:建議農民工在工作期間注意保留諸如工資發放憑證、工作證等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以便在需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時有所準備。 ;
[img]關于工傷 *** 案例大標題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