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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止審理的條件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規定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哪些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的情形如下:(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
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如下: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如下: 訴訟標的物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依法劃歸管理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案件,等待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解除后再繼續審理。
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因不能抗拒原因終止審理意思: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6項所規定的內容。
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規定
1、行政案件中止處理是一種法律程序,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緩案件處理,通常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行政案件中止處理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暫緩案件的處理程序。
2、法律主觀:行政訴訟訴的訟時效是能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向法院起訴;死亡或者終止的;被行政機關或者其他人控制等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止。
3、行政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4、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鑒定、處理 管轄 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 訴訟 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關于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和中止審理適用的法定情形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