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二審程序獨任制適用的具體情形,以及二審 獨任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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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獨任審理的情形是什么?
1、法律分析: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2、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jù)中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3、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4、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5、法律分析:獨任審判是可以的,刑事訴訟法中有規(guī)定: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6、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審獨任審理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二審不能夠適用獨任制。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二審改判條件等相關規(guī)定如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確認存在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等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改判。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不可以。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參加過本案審理的法官應當回避。不管原來是獨任審判還是合議庭審判,重審時一律組成合議庭審判。再審屬于糾錯程序顯然也不能獨任。
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的通知》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
再審可以獨任制嗎?
1、法律分析:不可以,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參加過本案審理的法官應當回避。不管原來是獨任審判還是合議庭審判,重審時一律組成合議庭審判。再審屬于糾錯程序顯然也不能獨任。
2、法律主觀:簡易程序,但被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依照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決定再審時,盡管適用一審程序,卻必須適用合議’制進行審理,而不能適用獨任制進行審理。
3、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
4、可以。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案件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5、對再審案件進行審理,必須采用合議制,不能采用獨任制,即必須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審理。原合議庭的成員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不得參加對再審案件的審理。
6、對再審案件進行審理,必須采用合議制,不能采用獨任制,即必須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審理。
獨任制適用范圍有哪些
1、獨任制適用范圍如下: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2、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3、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
4、《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5、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shù)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6、獨任庭審判的案件范圍包含第一審的刑事類的自訴案件,或者是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有第一審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者是經(jīng)濟糾紛類的案件,或者是其他的,除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是疑難案件以外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獨任制審判適用于哪些情形
獨任制適用范圍有哪些獨任制適用范圍如下:(1)簡易程序;(2)特別程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民事訴訟二審獨任制的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法律分析:二審不能夠適用獨任制。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3、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適用獨任審理民事案件中,可以獨任審理的情形如下:(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這也契合并便利于司法實踐操作。另外,在現(xiàn)行民事訴訟規(guī)范中,審判組織反向轉換尚缺乏實質根據(jù),即二審已采取合議制審理的案件不得再轉為獨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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