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訴訟證據原理有哪些,以及民事訴訟證據概述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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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常識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我國民事訴訟 法規 定的證據有以一下幾種: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4、民事訴訟證據包括哪些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5、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必須是事實: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純粹意見、猜測、想象、推論等。 合法性:證據來源必須合法,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 有關聯性:證據必須與爭議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且證據證明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所主張的爭議事實。
6、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是哪些
1、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如下:(一)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是以真實而不是虛無、客觀而不是想象的面貌出現在客觀世界中,可以被人們理解和理解。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則是,首先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提交符合相應條件的證據。并且對相應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是自己也提出了主張,那就應該進行舉證,而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4、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5、法律分析:根據證據所表達的內容分為八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簡述
1、一.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證據 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于 訴訟 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4、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舉證責任倒置。
5、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是:民事訴訟證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民事訴訟證據取證的知識有哪些
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5)證人證言。
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足以認定爭議事實的明確性。證據采集、保管、轉遞等行為應當合法且符合規范管理要求。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
民事訴訟法 中的舉證規則是什么? 舉證責任 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多。主要有:第一,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八種;第二,證明責任的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三,證人的條件和義務的規定。除此之外,當然還有其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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