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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勞動仲裁判決后可以再次仲裁嗎
- 2、約定仲裁的法律規定
- 3、最高法仲裁執行規定
勞動仲裁判決后可以再次仲裁嗎
根據我國現今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仲裁裁決之后是可以重新進行仲裁。前提是當事人要提出認為仲裁不合理的地方,如果是自己認為勞動仲裁不合理的話,最有效的方法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最終對案件進行相關的確定判決。
綜上可知,按照上文所述情況下勞動爭議調解失敗后是可以重新申請勞動仲裁的,并且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來找專業律師咨詢。
勞動仲裁開庭后還可以追加請求嗎 勞動仲裁開庭時原則上不可以再補充新的請求事項。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法律分析: 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屬于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是可以針對遺漏訴求再次申請仲裁的。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勞動爭議的仲裁采用一審終裁的爭議包括勞動報酬、工傷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等。
約定仲裁的法律規定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起訴 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能起訴。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
在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一方起訴時必須是確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滿足以上條件的為有效的協議管轄,否則無效。
《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最高法仲裁執行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法規定: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應當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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