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許霆案怎么定罪,以及許霆案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許霆案的法理分析
“許霆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銀行ATM機出錯取了十幾萬,一審判了他無期徒刑,二審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根據實際情節量刑過重,法律講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許霆在本案中采取的多次取款且知悉其所取款項已經遠遠超出其銀行余額的明確認知使其應當具備有責性。(二)按照四要素分析認定盜竊的觀點。犯罪主體。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許霆案是近期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與爭論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眾與學者都卷入其中發表見解,而且分歧還很大。
對于許霆利用自動取款機的故障而惡意取款的行為,主要存在無罪與有罪兩種觀點,需要分別加以法理分析。無罪的觀點有以下三種說法:是銀行過錯說,即以銀行的過錯否定許霆行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銀行確實存在過錯。
法律不強人所難,哪些情況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
類似的情況還有,被拐賣的婦女,或者被因婚后受虐待、包辦婚姻而外逃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夠成重婚罪的。
對于一般人在行為人所處情境下不可能做出適法行為的選擇,那么就不具備期待可能性,行為人不能歸責。這一理論就是在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原則之下衍生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大多數社會主體的安定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期待可能性就是屬于有責性的。沒有期待可能性就沒有有責性。不能受刑罰處罰。
大家怎么看許霆案?
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最低底線。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肯定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只要他是個人就會講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判決的范圍,需要運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所以,許霆在自動柜員取款機取款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參與重慶團討論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就我了解的情況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
關于許霆案怎么定罪和許霆案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