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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
因此,復查鑒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后期保護,是對原鑒定結果的一種事后復查,而再次鑒定一般是對原鑒定結果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
法律分析: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一般不需要做二次鑒定,但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進行再次鑒定,以新的鑒定結論為準。
一般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兩次工傷鑒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鑒定是屬于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認定工傷后,再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什么是工傷復查鑒定
1、工傷復查適用于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
2、復查鑒定是工傷鑒定前復查一年后,傷情出現變化申請復查鑒定。
3、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受市鑒定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鑒定等具體事務。
4、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對復查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6、從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復查鑒定是多久出結果
1、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再次鑒定要60天。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會出結果,最久也會在60個工作日內給予鑒定結果。
3、工傷鑒定復查鑒定和首次鑒定的流程一樣,下達時間也是一樣的。需要六十天內下達結果。但是十天內需要給出答復以及安排意見。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工傷鑒定一般在二六十日內出結果,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5、工傷鑒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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