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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中適用決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1)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于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法律分析:判決適用于就案件的實體性問題所作的決定,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事項。裁定是對有關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因此,選項B正確。選項ACD都是適用民事決定的情形。民事決定還適用于是否回避問題的處理以及對某些重大疑難問題的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什么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員符合自行回避條件的可以自行回避,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審判人員外的其他人員的回避,均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決定和裁定的區別
1、法律分析: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2、法律分析:主體不同。決定:是指做出主張;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起主導作用。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適用性不同。
3、法律分析:主體不同。適用性不同。特點不同。裁定部分用于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于解決程序問題,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
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應由法院院長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有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書記員的回避應該由審判長進行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行政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認為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其回避。
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而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答案】:A 審判人員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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