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執行逮捕對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執行逮捕的機關是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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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
1、法律分析: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2、公安機關若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報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該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三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5、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6、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逮捕人需要檢察院批準嗎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否則不能實施逮捕。在我國,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須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則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誰有權決定逮捕
1、法律主觀:批準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但具體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誰有權決定逮捕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主觀:逮捕是由檢察院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逮捕決定由哪個部門做出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有哪些法律依據
1、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條件如下: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5、逮捕的程序如下: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
逮捕有哪些法律規定
1、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主要有三個。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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