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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執行公務罪
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就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主觀:妨害公務罪,又可以稱之為“阻礙執行公務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妨礙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后,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阻礙執行職務的認定
1、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只要你朋友有拉扯、阻撓工作人員的行為,就違法了,并不一定要求動手打了人才處罰。
2、法律分析: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3、妨礙公務罪是如何認定的妨礙公務罪的認定如下:(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在主觀為故意。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阻礙執行職務
1、法律分析: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于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于辦案中。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2、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阻礙執行職務,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4、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只要你朋友有拉扯、阻撓工作人員的行為,就違法了,并不一定要求動手打了人才處罰。
5、阻礙執行職務問題: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妨礙程度對定罪的影響: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采用的手段構成犯罪等,所犯罪名和阻礙執行公務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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