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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案最終判決結果
1、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2、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3、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4、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5、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于歡案二審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是怎么回事?
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歡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屬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年6月23日,山東高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歡獲得減刑,獲釋回家。
于歡該判刑幾年
年3月,于歡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隨后山東高院于2017年6月作出改判,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法院判處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
對于于歡的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法律規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認為,適用減輕處罰較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處,尤其考慮案情在3一5內判處,特別是可判3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
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3]2018年1月6日,于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殺死辱母者的于歡被判刑5年,這樣的刑法是不是太重了?
于歡拿起水果刀捅傷四人,犯故意傷害罪,有無期徒刑改判五年有期徒刑。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于歡母子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 *** 。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由于于歡在大牢中的表現較好,而且他的所作所為也是情有可原,因此法院對于歡進行了減刑。于歡于2020年11月18日出獄,父親是在5月31日這天出獄,于歡一家人早就已經站在門外等待著迎接父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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