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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2015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準(2015)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img]傷殘賠償標準及鑒定
青島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青島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青島市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的有關統計數據,現將2015年度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有關數據標準統計如下:
一、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8294元(2015年統計)
二、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為 24016(2015年)
三、青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7461元(2015年)
四、青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為10808元 (2015年)
2015年青島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死亡、傷殘賠償金具體如下(不含60周歲以上):
傷殘等級
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
殘疾賠償金(元)
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
殘疾賠償金(元)
一級
765880
349220
二級
689292
314298
三級
612704
279376
四級
536116
244454
五級
459528
209532
六級
382940
174610
七級
306352
139688
八級
229764
104766
九級
153176
69844
十級
76588
34922
2014年青島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57元,這是今年的高保繳費基數,低保基數為3557×60%==2134.2元。3557元也是工傷職工計算待遇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基數。
二、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1、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 *** 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青島市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015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工亡待遇標準 (一) 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 有撫養關系 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2015 - 百度
2015年新工傷賠償標準詳情如下: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7個月)
(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為17175元,2010年的為19109元,2011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015年新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工傷死亡賠償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發放;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發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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