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社保保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 社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社會保險的原則
- 2、社保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 3、工傷社保怎么賠償
工傷社會保險的原則
無責任賠償,也叫無過錯賠償。是指勞動者在生產中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屬于勞動者本人(其犯罪或嚴重失職除外),職業傷害者都應無條件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對事故負有責任,也應當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華旅。com 工傷保險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項原則: (1)無責任賠償原則(無過失賠償); (2)國家立法和執法原則; (三)風險共擔、互助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分工作相關和非工作相關的原則; (6)經濟補償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預防相結合的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八)確定殘疾和職業病等級的原則; (9)區分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的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為什么實行無責賠償原則?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賠償原則的原因有三:一是工傷事故是意外發生的。每個工人都會盡一切努力保證自己的生產和工作安全,沒有人希望自己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說工傷事故都是事故,所以工傷事故也叫?意外”。其次,無責賠償原則消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無責賠償原則使所有勞動者意識到,即使發生不幸的工傷,生命也有保障,這將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第三,工傷保險在所有社會保險項目中享受條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由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較高,企業為其支付的費用較多,會促使企業重視預防工傷事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安全。
社保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社保中工傷保險可賠償給職工下列費用: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用;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工傷社保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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