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受理管轄,以及工傷案件管轄的依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屬于哪個部門管
- 2、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是什么
- 3、工傷認定管轄規定
- 4、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
- 5、最高院關于工傷認定管轄地的規定是什么
- 6、工傷案件的管轄法院
工傷屬于哪個部門管
工傷鑒定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的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管轄地會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對于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注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注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么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 *** (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管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管轄規定如下: 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21]18號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
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是勞動者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 *** ;(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mg]最高院關于工傷認定管轄地的規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關于 工傷認定 管轄 地的規定是什么? 1、調整區、縣人力 社保 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將現行的由用人單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調整為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2、調整下放部分市管工傷認定單位。將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津航道局、聯華集團的工傷認定工作,改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將濱海新區區屬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交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3、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 工傷保險 或者經法人單位授權獨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分支機構未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未經法人單位授權,以及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由法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4、進一步明確外埠進津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管轄。 5、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用人單位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新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 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 死亡證明 ;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為了進一步確保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不僅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要遵守并執行,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 工傷 情況后,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那么就需要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及時的進行 工傷鑒定 ,并要保存好各項材料和證明。
工傷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關于工傷受理管轄和工傷案件管轄的依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