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非工傷用藥怎么辦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非工傷的醫療期間怎么算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不屬工傷醫藥已經用醫保卡報銷剩下的由單位還是自己承擔
- 2、不算工傷,有沒有醫藥費和誤工費賠償?
- 3、工傷醫療中不屬于工傷目錄中的用藥是由單位還是受傷本人出…另工傷門診費用由誰出?門診費用是否全額報消
- 4、不認定為工傷藥費是否報銷
- 5、沒被認定的工傷,醫藥費給報銷嗎?
不屬工傷醫藥已經用醫保卡報銷剩下的由單位還是自己承擔
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剩余的醫療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隨同意誰承擔;未征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 ***
《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并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后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范圍的,屬于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藥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藥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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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不算工傷,有沒有醫藥費和誤工費賠償?
不算工傷的傷病,可以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相關費用,誤工費按照病假工資由公司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
第五章 關于疾病、非因工負傷、非因工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醫療中不屬于工傷目錄中的用藥是由單位還是受傷本人出…另工傷門診費用由誰出?門診費用是否全額報消
1、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般是由單位報銷工傷醫療中不屬于工傷目錄中的項目,但是遇上比較計較的單位,他是會要你自行支付。因為在醫院的病歷中,在使用自費項目、自費藥時,一般都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屬簽字同意的。
2、、只要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相關費用都可以報銷,包括門診費用。
3、門診費用中出現與傷害或疾病不符合的項目和不在工傷報銷范圍的項目,都不能予以報銷。
不認定為工傷藥費是否報銷
不是工傷,則不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若是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且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情形,則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即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報銷,用醫療保險報銷。
【法律依據】
《社保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沒被認定的工傷,醫藥費給報銷嗎?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可以由個人醫療保險來報銷或者個人承擔。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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