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我國現行法院制度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首先要有專司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這是實際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的共識。在我國,盡管自1954年憲法起就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但是作為憲法監督具體體現的違憲審查機構至今未能建立起來,在現行憲法里找不到專司違憲審查的機構,而且關于違憲審查主體的規定模糊不清。
臨時救濟制度 人們在享受訴訟救濟的公正性、文明性所帶來的便捷時,也不得不接受其滯后性這一缺陷,臨時救濟制度正是為彌補傳統訴訟程序救濟滯后性的缺陷而存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臨時救濟制度包括財產保全制度和先予執行制度,但這兩種制度存在著先天性缺陷,立法不周延。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建立已經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邁入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受經濟、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實施中出現了在宣傳、經費、援助案件結構、配合協調機制、人才等方面的問題。本文就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現有條件下解決問題的對策。
我國《民法通則》未對監護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推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最長為18年,而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則可能持續終身。因為,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在被監護人恢復理智時終止,但有些精神病人可能終身不愈,將如此沉重的負擔只加諸于一個人身上,是不合理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