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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案件集中管轄的利弊
- 2、集中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 3、訴訟集中管轄原則
- 4、民事集中管轄
- 5、司法集中管轄
- 6、民事訴訟立案管轄權規定
案件集中管轄的利弊
1、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分別向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缺點有以下:立案難。法院內部制度不夠明確,環境訴訟在立案時受到了壓抑。證據收集難。對于環境污染受害者來說,客觀上存在“證據搜集難、舉證難”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費用過高且分配不合理。按照國際慣例,環境公益訴訟應該不收費。
3、利:加強了司法公正,提高了辦案效率。弊:容易引發輿論壓力,審理程序繁瑣。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能夠確保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更加公正。由于這類案件通常影響重大,可能承載公眾關注,因此經過更嚴格的監督管理,能夠盡量避免干擾和非法因素的介入,促進司法公正。
4、法律分析: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實質是異地交叉管轄,它是對逐案指定管轄的變通,最高人民法院主導實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集中管轄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集中管轄的法院一旦指定后,具體案件不必逐個指定,而是由集中管轄的法院直接受理并審理。
5、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采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6、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案件管轄權主要根據業務特點和地域因素等因素進行判斷。對于行政、民事、刑事等各類案件,法院需要遵循專屬管轄的原則,確保案件審理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同時, *** 機關和司法部門也需要加強對于案件管轄權的監管和維護,避免過度集中權力和濫用職權的情況發生。
集中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涉外侵權糾紛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動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貿易欺詐、票據侵權、證券侵權、產品責任、侵犯股東權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等方面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下列幾類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集中管轄: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二審仍由當地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實質是異地交叉管轄,它是對逐案指定管轄的變通,最高人民法院主導實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集中管轄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集中管轄的法院一旦指定后,具體案件不必逐個指定,而是由集中管轄的法院直接受理并審理。
訴訟集中管轄原則
1、當事人分別向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 》第18條規定:一旦經過復議,無論復議機關維持決定或者做出改變決定或者不作為,都可以選擇原機關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3、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是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將一些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或者分布比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進行統一管轄的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集中管轄案件比較多,卻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訴訟案件在集中管轄方面尚屬新的領域。
5、地域管轄是根據案件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聯因素,確定案件應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常見的地域管轄原則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則、合同履行地原則、侵權行為地原則等。這些原則旨在確保案件在與當事人或案件事實有密切聯系的地點進行審理,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同時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實、收集證據。
6、法律分析: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實質是異地交叉管轄,它是對逐案指定管轄的變通,最高人民法院主導實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集中管轄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集中管轄的法院一旦指定后,具體案件不必逐個指定,而是由集中管轄的法院直接受理并審理。
民事集中管轄
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指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數受案較多、 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是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將一些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或者分布比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進行統一管轄的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集中管轄案件比較多,卻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訴訟案件在集中管轄方面尚屬新的領域。
法律分析: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徯姓讣?,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法院負擔均衡。
民事訴訟的管轄,即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具體而言,管轄權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審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司法集中管轄
1、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是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將一些專業化程度比較高或者分布比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進行統一管轄的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集中管轄案件比較多,卻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訴訟案件在集中管轄方面尚屬新的領域。
2、法律分析:集中管轄,指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法律分析:司法集中管轄是最高人民法院將某類比較分散案件統一交由指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的制度。 這一制度,實現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的有效分離,從而擺脫地方干擾,增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案件的司法能力。
4、恒大官司因為之前的受理法院為望城區人民法院下級法院,案件升級后所以才由望城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集中管轄是指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立案管轄權規定
1、通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規定,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同時,通過管轄權的異議與移送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2、民事訴訟的管轄,即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具體而言,管轄權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審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3、法定管轄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4、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標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該院審理的案件。
5、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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