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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期間打架斗毆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員工打架不算工傷。在工作場所受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為工傷。
[img]上班期間員工打架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上班期間員工打架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爭議焦點:對于李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且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或者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評析: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不予工傷認定,筆者認為,這種認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從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看,按照國務院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工作原因的理解也不能僅限于表面的含義,而應當結合社會生活常理,遵循邏輯規律,從而對立法本意做出正確理解。勞動者之間因言語不和,也是與工作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李某與朱某非個人恩怨,又非其他原因的私人報復而引起的打架致傷殘,李某的工作動機是為了單位利益,并非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是從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看,我國對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工傷認定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籠統、列舉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確認案件時,往往盡可能地朝著有利于勞動者利益的角度理解,使因工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在受到傷害后能在經濟上得到救濟。
三是從立法目的的考慮。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因工作造成傷害的勞動者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四是從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勞動者違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因此造成的傷害責任自負,這種觀點是不成立的。
五是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綜上所述,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聶瑋律師認為李某應當構成工傷。
1、上班期間員工打架按現行規定,不屬于工傷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員工在上班期間,被外來人員毆打受傷,請問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上班期間被腳踏車撞傷是否屬于工傷?
應該算的吧。
勞動部《關于釋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某單位保安在上班期間因保護家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保安在工作期間保護家人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工傷的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班期間打架受傷 能認定為工傷嗎
雙方因個人原因打架的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上班期間同事之間打架受傷算工傷嗎
1.根據所描述的情況,屬于遭受暴力傷害受傷的情形,但該情形是否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遭受暴力傷害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3.依據該條款認定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三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廠上班期間受傷屬不屬于工傷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都屬于工傷。
通常情況下,三個要素應當齊備。
替班期間受傷,屬于工傷么
替班期間受傷,屬于工傷么
1、屬于的。
2、一般情況,工作期間受傷都能算。
3、在過程中工人受傷,企業負責,如果非故意、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外,通常受傷的工人無需承擔責任。
工地工人打架誰來負責算工傷嗎
工地工人打架的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誰負責。出于個人原因的打架不能算做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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