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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屬于哪個部門管
工傷鑒定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的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img]工傷由哪個部門負責
關于工傷由哪個部門負責解答如下:工傷認定屬于工傷認定科(或者屬于綜合業務科、勞動關系科、勞動仲裁委),認定工傷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障礙等級鑒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四條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煤炭工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 *** 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予的補貼;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第九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按照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占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 *** 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 *** 批準后施行。第十二條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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