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單位聘用人員辭退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華為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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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從8月20日開始,主動離職的員工,補償標準也從原本就讓人羨慕的N+1變成了N+4,可謂是一筆非常豐厚的離職補償了。就在許多企業員工都還在盡力爭取N+1的補償的時候,華為將離職補償提升到了N+4,更是讓許多人眼紅不已。
其實有關于華為的職場重壓問題,先前一直都有相關的討論和質疑聲。有人表示,華為的加班時間可以說是企業當中最長的,日均加班時間高達4小時以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華為對于員工的薪資問題是完全不存在克扣,也給得非常大方的。
對于任何一家企業來說,裁員都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不論是為了換新血,還是為了緩沖企業面臨的大寒冬,其實都是一件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為員工著想,盡可能提高員工的補償,也的確是一家良心企業該有的風范。很明顯的是,華為就是這樣的一家良心企業,也難怪引來那么多其他企業的員工的眼紅了。
臨聘人員被解聘應得到哪些補償?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合同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要依據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性而定,如果是非法解除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被辭退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工補償標準2020?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補償的條件
1、公司若辭退你的話,若單位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若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辭退你,則此時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人員在這類勞動用人單位工作時,如相關的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破產、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補償,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京東大量裁員,總部辭退30%,勞動合同終止是什么補償標準?
我們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我們法律關于裁員、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的規定。
互聯網企業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如火如荼的裁員。客觀說,裁員沒有問題。畢竟企業遇到經營困難,通過裁員等方式來減少成本也合理。我們也不能將負擔要求企業自行承擔,最后企業出現經營困難而進入破產清算,那對企業,對員工,對社會的影響和傷害更大。不過我們也希望企業在裁員的時候,也應當依法保障職工的利益。不少企業就是又想裁員,又不想給經濟補償金,還要想出各種各樣的名目來逼迫員工自行離職。這種做法就不太妥當。該給的補償正常給,大家也能好聚好散,關系沒必要那么僵,對企業形象也是好事。對于員工,事后也還能申請失業補償。
當然,大規模裁員的話,我們是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需要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再將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能實施裁員。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則要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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