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鄭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及鄭州市工傷賠付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2019年鄭州工傷賠償標準,鄭州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1、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五十四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于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六十個月發給。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申領之日起次月內支付。
2、工傷傷殘鑒定的標準和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工傷后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之后,才能依法享受相應的待遇的。
3、工傷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4、③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鄭州市工傷認定流程
法律分析:步驟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的流程如下:(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滅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的流程如下: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
工傷鑒定需要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
鄭州市工傷賠償標準
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五十四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于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六十個月發給。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申領之日起次月內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法律分析:鄭州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為:(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3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26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根據 鄭州 市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 工傷認定 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住院期間 護理費 (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法律依據:《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2019年鄭州市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1、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2、停工留薪期(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長短具體要看該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所在地區,傷勢不同,所在地區不同,休息時間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3、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不在此次調整范圍。
鄭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鄭州市工傷賠付標準、鄭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