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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修訂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同時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新的修正案出臺并不意味著不會再有新的“王作海、李作海”出現,這并不是一次完善的修訂,希望國家賠償法的冬天已經過去,究竟是否真的迎來春天只能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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