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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判決或裁定采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抗訴指定辯護的條件: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民事訴訟里,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 *** 當局控告疑犯。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于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檢察院抗訴案件必須開庭,對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條件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錯誤等。
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抗訴的規定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程序的抗訴理由的規定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二審刑事抗訴的條件是: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二審怎么規定的 刑事訴訟二審的規定,主要包括提起上訴的條件,提起上訴期限,法院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審理程序等。 例如不服判決的,上訴的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的期限是5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
其次,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后,對于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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