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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第三十一條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年8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計劃生育新政策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計劃生育新政策2021年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4、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5、父母年滿59歲后,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地方各級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履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職責,保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和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經費。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并將其納入創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截至2021年8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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