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公司不給年休假的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和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6年沒有休年假,被辭職怎么補償?
- 公司某一個部門過年不放假,員工要求放假公司不同意拿開除威脅怎么辦?
- 化工企業政策性關閉,職工放假工資和工齡補償一直不發怎么辦?
- 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
- 法定節假日私企不給員工放假違法嗎?
6年沒有休年假,被辭職怎么補償?
與企業協商解決為主。年休假應該每年清算一次,六年未休亦未清算,即便申請仲裁也已過追訴期,只會支持當年的訴求。
當事人被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時,應考慮以貨幣形式買斷員工的年休假待遇,補償員工未休假的情況。
這需要雙方協商及雙方認可,所以當事人應與企業共同協商解決。
公司某一個部門過年不放假,員工要求放假公司不同意拿開除威脅怎么辦?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來回答
第一,過年放放假合不合理?如果你的企業是那種服務性行業,過年必須要上班的那種的話,那么就屬于合法的。
比如說地鐵啊,鐵路啊,公交啊,等等等等。
因為有一些工作是過年也要正常運營的,這是沒有辦法的。
就像春晚的工作人員,他們不是也在加班嗎?
如果你的企業不屬于這一種,那么你就要按照國家的法定節日放假.
第二,過年不放假可以加工資如果你們過年實在沒有辦法,這個部門一定要加班的話.
那么為了滿足員工,你可以按照5~7倍的工資來作為過年加班的獎勵,我想在錢的面前也應該會有員工是愿意這樣做的.
畢竟有錢能使鬼推磨,如果你要別人加班,你又不愿意加工資的話,那肯定是不對的了。
基本上員工要是不舒服的話,肯定是老板平時太苛刻,如果你的企業文化建設的很好,真的對員工很好的話,我相信員工至少不會有威脅
反正我個人的看法看法是,不管員工有任何的想法,都應該去檢討管理人員,而不是去怪員工。
第三,看是多少數人還是集體?看看威脅的人是多還是少,如果整個部門都威脅的話那就不用說了,肯定是領導的問題,直接做調整就好了。
要么選擇過年放假,要么就給別人加工資,加到別人愿意干為止,這個問題很好解決。
如果整個部門就那么一個人到兩個人威脅其他的人都沒有問題的話,那我直接給建議把這兩個人干掉就好了。
敢拿辭職來做威脅的人,會對團隊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是一種企業文化的缺失,面對這樣的人,是毫不猶豫要殺雞儆猴的。
化工企業政策性關閉,職工放假工資和工齡補償一直不發怎么辦?
企業政策策性關閉,最為關鍵的就是職工的安置。職工放假工資和補償一直不發,第一,你是否清楚職工安置政策?關閉期間用人單位會制定職工安置方案,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第二,你不清楚方案,在放你假之前你是否咨詢和了解過放假期間工資怎么發,標準多少?補償什么時候領?這么大的事,都涉及到你的生存問題了,你不可能一頭霧水吧!第三,如果你都清楚,確實因用人單位拖、賴等,就直接準備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會幫你解決。
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
公司未安排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對于你這個問題,我仔細看了你的描述,但問題還是沒有描述清楚,如果單從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原因來離職,這是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疫情期間沒有上班,補發70%的工資也是成立的,對于沒有安排年休假要求補發雙倍的工資,實際上應該是300%的工資,這也是符合國務院514號令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沒有繳納年份的社保。
你是2016年12月進入公司,公司是從4月份開始繳納社保,那么這個4月是從哪一年的4月開始繳納的沒有描述清楚,如果是從今年4的月才開始繳納的社保,那么你以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同時承擔滯納金,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公司是從2017年的4月開始繳納社保,一直到你離職前社保都是繳納了的,那么只能要求公司補繳從2017年1月到3月的社保,估計公司當時是以試用期為由才沒有繳納的社保。
第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定的執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范疇。當然按照這一條的規定,也要看你的社會保險公司是什么時候開始繳納的,如果公司從2017年4月份開始繳納社會保險,那么你根據三十八條件辭職的理由就不充分,因為公司從2017年1月到你辭職前都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至于沒有繳納的幾個月可以要求公司補繳,但按照三十八條辭職應該得不到支持;如果公司是從今年4月才開始繳納社保的,那么按照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辭職的,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依據才是比較充分,可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第三,關于年休假要求給予10天雙倍的年休假工資問題。
對于年休假的問題,一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執行還是比較好的,但是民營企業很多都沒有執行,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即國務院第514號令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據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你在2018年和2019年各應該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休假待遇。我們通常的做法不是由公司來安排,而是由個人根據部門工作的情況,按照公司的請假審批程序請年休假,如果你沒有主動請年休假,一般公司是不會主動安排的。如果你個人提出要休年休假,但是單位不同意的,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所以這個年休假的報酬不是雙倍,而是三倍,當然這也是可以列入勞動仲裁范疇的。
第四,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
今年疫情期間,的確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帶來一定困難,2月到3月期間由于沒有上班,公司也沒有發工資,很多單位的做法是對于疫情期間沒有上班,適當扣或是減少工資標準,這也是比較合情合理的,員工也能理解。至于補發的比例是多少,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職工工資保障水平,如果列入勞動仲裁我個人認為也是合理的。綜上所述,根據你描述情況來分析,主要爭論點還是是否符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由于你所說的4月份開始繳納,這個4月份屬于哪一年的4月份沒有描述清楚,所以這是影響勞動仲裁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除了經濟補償以外的其他要求,都是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定節假日私企不給員工放假違法嗎?
私營企業法定節假日不放假算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享有休息的權利。但是如果因為企業生產需要或者搶修某些電器設備等等,可以要求員工加班,具體補償如下:相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不給年休假的補償標準和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的問題分享結束啦,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歡迎您下次再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