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物權法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物權法補償標準以及物權法外墻脫落責任歸誰管?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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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沒有關于施工導致房屋成危房的賠償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一條又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支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物權法外墻脫落責任歸誰管?
外墻脫落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發生外墻脫落的該住宅樓的全體業主作為該樓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外墻面是小區的公共部分,物業部門對公共部分應有維修和管理的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維修管理等相應義務,給業主造成了損害,物業公司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修路影響生意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并沒有關于修路影響生意的賠償標準的規定。
修路屬于公共事務,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沒有相關的依據為“因修路造成周邊商鋪的經營損失”進行說明,因此無法進行起訴。
除非出現施工不當的情況,比如實際的完工時間比當初的承諾時間大大延后,造成嚴重的延期?;蚴遣话礃藴适┕?,擴大了施工面積,造成商鋪受損。這一切必須是施工期間出現了一定的過錯,相關責任單位必須承擔過錯,店主才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對于修路造成商家的損失, *** 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可以給予受損的店鋪一些補償,但是在執行上存在很多的問題。 *** 給予援助補償當然是一件好事,可是具體的數目是多少,范圍又該怎么界定,這樣一來標準不好制定,“修路補償金”不太可行。
“修路補償金”沒有具體的標準,容易出現損失統計上的擴大,而且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 *** 必須為因修路造成損失的店鋪提供“補償金”。
擴展資料:
修路過程中商戶利益受損成為不爭的事實,國內法律法規對行政程序、舊城改造動遷及施工工程建設整體都有較為明確的實體規定和程度要求,但對于重大工程施工建設對周邊商戶經營發展產生的影響,卻難以找到相關規范性文件。
對于道路施工給商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否賠償,目前存在兩個觀點:一是私權無條件服從于公權。市政工程是很多人共享,他們未來的方便不應由一家或數家商戶來買單,這不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原則。
二是在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即《民法通則》與《物權法》中,都已出現相鄰權的規定。根據兩法相關規定,若市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侵犯了與其相鄰不動產所有人的相鄰權(包括通行權),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包括轉嫁損失),就應該依法予以賠償。
但基于市政工程施工對周邊商務的侵權并不具有主觀過錯,因此不能采用一般過錯責任的公平責任原則,而是用公平責任原則來分擔損失、分擔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南國都市報- *** 修路造成的商業損失該由誰來買單?
物權法關于房屋漏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房屋漏水的規定如下:
1、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則由開發商負責維修,并賠償損失;
2、如果是業主造成的,則依法應當由樓上的業主負責維修,并賠償損失。
民法典對于耕地的賠償標準?
一、民法典中責任田被征用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對責任田進行征收的,要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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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該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 *** 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 *** 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 *** 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 *** 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 *** 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 *** 或國務院批準。由發布預征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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