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什么樣的工傷需要做傷殘鑒定,以及什么條件是工傷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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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法律分析: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二是雖經治療,但還是造成職工存在殘疾;三是工傷職工存在的殘疾達到了影響勞動能力的程度。
2、工傷職工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則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3、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勞動者發生工傷,只有在傷情比較穩定后,同時符合如下兩個條件,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1)存在殘疾; ( 2)殘疾情況足以影響勞動能力。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做什么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做工傷鑒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就就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未作具體期限要求。
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
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發生工傷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不
1、法律主觀:工傷鑒定和工傷傷殘鑒定是一樣的,與勞動能力鑒定則是不一樣的。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2、不一樣:傷殘鑒定一般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傷害等原因而進行的司法鑒定。
3、法律分析:不一樣。二者鑒定的部門鑒定的依據和傷殘等級賠償標準都不一樣。工傷是勞動保障部門委托指定工傷鑒定中心依據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標準進行鑒定,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標準。
4、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工傷鑒定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的一種活動。而傷殘鑒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鑒定。
5、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6、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申請人不同,工傷鑒定是已被認定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等;傷殘鑒定只能是傷者本人。
什么情況下需要做傷殘鑒定
1、法律主觀:傷殘鑒定根據不同事故性質,需要的材料也不一定相同,但是主要有員工本人身份證明信息,醫療記錄、檢查記錄以及事故性質證明的材料。
2、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交功能完全喪失,這是一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社交功能極度困難,這屬于二級傷殘。
3、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可以做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可以做傷殘等級鑒定。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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