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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法官助理、書記員等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而書記員、鑒定人等屬于其他人員,其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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