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管理的四職能學說和五職能的區別
數量不同,性質不同。數量不同,管理的四職能學說和五職能的數量不同。性質不同。四項基本職能:計劃職能、組織職能、領導職能、控制職能,五項職能: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
提出管理的五項職能,即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管理的五項職能最早是由亨利法約爾在一般行政管理理論中提出的。法約爾指出:管理,就是實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計劃 法約爾強調“管理應當預見未來”。主要表現、明顯標志和最有效地工具就是行動計劃。
意義不同 管理的職能是指管理者為實現組織目標對工作所進行的籌劃活動,是管理活動的首位職能。管理角色是指在組織中從事管理活動的全體人員,即在組織中擔負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協調工作,以期實現組織目標的人。分類不同 管理者層次劃分:高層管理者、中層管理者、基層管理者。
古典組織理論的代表人物亨利· 法約爾指出,管理五要素(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并不僅限于企業經理或領導的個人責任,它應該與企業其他工作一樣,是分配于管理者和全部組織成員之間的職能。
以下關于刑事訴訟職能和刑事訴訟主體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即控訴、辯護和審判。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并出庭支持控訴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應承擔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故A項正確。
【答案】:D A選項錯誤。糾問式訴訟下,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于一身,即使沒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追究犯罪。但是,職權主義訴訟將訴訟的主動權委于國家專門機關,而不是法官依職權主動追究犯罪。B選項錯誤。
目前主要有三職能說、四職能說、五職能說和七職能說。通說堅持三職能說,包括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其他幾種學說也都是在此三種職能以外又增加訴訟監督職能、協助司法職能等。因此,控訴、辯護和審判是刑事訴訟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職能,故正確答案為C項。
【答案】:B 自訴案件的控訴職能由自訴人行使,故A項錯誤。除了職務犯罪、自訴案件外,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所以可以視為廣義的控訴職能的行使,故B項正確。刑事訴訟職能的原告僅就賠償訴訟請求問題進行訴訟,其承擔的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或主張責任,不屬于刑事訴訟職能承擔者,故C項錯誤。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主體,是指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承擔一定基本訴訟職能,并對訴訟進行起重要影響作用的國家機關和當事人,比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自訴人、被告人和法院等。
殺了人后跑了,人沒抓到,那警方可以定罪嗎
按刑訴法有關規定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不是共同犯罪的,當事人‘殺人后跑掉的’不能參加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進入審判環節,也就說法院接觸不到該案件,也就不能定罪,要知道,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認定為有罪。
如果殺了人,要逃避追究刑事刑事,有兩種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已有了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偵查進行逃避,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終身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殺人后,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也沒在再進行作案,那么過了二十年法律就不再追究。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為法律判刑是講究事實依據的,如果查明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那么法律不會容忍,會依據犯罪性質、情節嚴重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性進行量刑。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也會判刑。
但是,如果刑事訴訟的五職能說你是被立案、通緝的人,那么你跑路了,不管你跑多久,都是要被抓回去定罪的。介紹完概念,結合題主的情況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描述,應當是涉嫌 故意傷害(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罪 或者 故意殺人罪(既遂)。
法律分析: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則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只要抓捕歸案了,不論潛逃了多少年都可定罪判刑。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比如,某人在河邊被兇手推入河里淹死了,如果公安機關進過調查之后認定是自殺的,超過20年了,這個故意殺人的犯罪就超過了追訴期了,不進行追訴了;如果公安機關調查后認為是他殺,刑事立案偵查了,那么這個案子就不存在追訴期的問題,一直都是可以追訴兇手的刑事責任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