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后可以終止合同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后終止勞動合同能有賠償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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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鑒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期間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工傷期間 勞動合同期滿 的問題,解答如下: 在 工傷鑒定結果 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鑒定結果出來。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img]工傷認定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并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做了較多的限制,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等等這些情況,用人單位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如不能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企業經營困難、破產等情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除此之外,還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況,即使在工傷期間或其他應當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對于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 1、勞動者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2、勞動者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勞動者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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