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條例中的工作崗位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崗位職責怎么寫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認定中工作崗位的理解
- 2、工傷對工作崗位的判定
- 3、《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如何解釋?
- 4、最高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工作崗位是怎樣規定的
- 5、如何認定工傷保險責任中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
- 6、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崗位是什么意思
工傷認定中工作崗位的理解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對工作崗位的判定
工傷對工作崗位的判定三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只要滿足這3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img]《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如何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你父親是因為身體不舒服下班,晚七點發病的。所以基本上不能認為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這種情況單位配合也不好認。
最高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工作崗位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視同工傷的條件之一: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也就是說,正在從事本職工作當中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職工雖然在工作時間,卻沒有在本職工作的崗位上,離崗,串崗,等等,都不能認定視同工傷。
如何認定工傷保險責任中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
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設定的勞動(工作)作息時間內,包括適當的,崗前從事預備性工作時間和下班時間后所從事的收尾性工作時間。
工作崗位,即用人單位設定的工作崗位與勞動者所從業(勞動)的工作崗位。兩者一般應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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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崗位是什么意思
樓上兩位看來是沒明白提問者的意思。《條例》在第十四和十五條分別使用了“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兩個詞,從詞義上來理解,“工作崗位”比“工作場所”范圍更窄,僅限于從事本職工作的空間。比如一個車工,他的“工作崗位”就是車床所在的位置,但工作場所還包括本車間,甚至整個廠區。但是的確沒有一個法律或是規章能準確定義“工作崗位”,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經常也會看到由于對“工作崗位”或是“工作場所”的理解不同而打官司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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