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反貪量刑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反貪工作危險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揭秘 | 反貪,其實是這個樣子
要不是《人民的名義》火的太快,作為反貪一線搬磚的我還可以再裝一會兒深沉的。
在反貪工作中,我所見過的公司老板有著各種各樣的顧慮和誤解,其中不乏民間小道傳言和所謂“專業人士的忠告”,這樣的思想在他們腦海里根深蒂固,讓人哭笑不得。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可以用通俗的語言向各位讀者朋友介紹反貪應有的模樣,消除一些人對反貪工作的誤解,如有不當或是不嚴肅不專業之處,還請法律同行多多交流指教,歡迎各種花式評論。
答:以前總聽到人說,檢察院是做什么的啊?是不是檢查身體的啊?所以要設在反貪局里啊?(就怕空氣突然安靜)
正解:檢察院里有反貪局。
答:現在的反腐形勢,我們經常可以在新聞上看到某某高官落馬的消息,而新聞里總有“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樣的話,有些人會產生“有紀委查處貪官,還要反貪局做什么?” 這樣的困惑,但實際上的情況是:兩者并不沖突。
區別一:
紀委是黨的紀律檢察機關,不屬于 *** 部門;
反貪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屬于司法部門。
區別二:
紀委針對 *** 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內部處理;
反貪局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司法處理。
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看出紀委和反貪局的區別。通俗地講,對于具有 *** 黨員身份的“官”,一般要通過紀委進行黨內處理,再移送反貪局;而不具有 *** 黨員身份的“官”就直接交由反貪局進行立案偵查,兩者并不矛盾。
正解:紀委和反貪局并不沖突。
答:不可否認2015年之前存在這種對于 *** 犯罪量刑的傾向,但就現今的法律而言,“ *** 一萬判一年”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規定:
由此可見, *** 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僅僅要看“金額”,也要看“情節”。如果單單談論金額, *** 二十萬元以下的量刑會在三年以下,而三年以下的量刑,法院有較大的可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緩刑判決(就是不用羈押,在外“自由地服刑”); *** 二十萬至三百萬元,存在自首或是立功情況的,也有可能作出緩刑判決。而“ *** 一萬判一年”這種說法是經不起法律考驗的。
正解:“ *** 一萬判一年”是不對的。
答:有種說法雖然聽起來不可靠但是卻很有道理: “你看一個貪官被抓起來了,給他送錢的老板都被抓了嗎?經濟不發展了?”
先要說明一點,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污點證人”這種身份。 那么拋開國家鼓勵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不談,我們只講法律。
法律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是關于行賄罪的刑法規定,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講,老板送了錢,不一定是行賄罪,因為還需要同時滿足另一個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就要求老板送錢,還要謀取利益,而利益還應該是不正當的。換一種說法,取得了正當的利益,老板送錢僅僅是一種行賄行為,而非構成行賄罪。
法律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賄人在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實質作用有二,其一:鼓勵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進而可以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其二,給予檢察機關“司法裁量權”,減輕辦案阻力。我認為其中人們最關心的莫過于,什么情況可以“免除處罰”,那么我可以講,“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這個法律規定適用的范圍可以靈活掌握。
正解:老板送錢了不是都要抓起來。
答:在談論這個看法之前,我想先說說 什么是刑訊逼供 。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首先,誰來刑訊逼供呢?
刑訊逼供的主體范圍應當是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這里包含公檢法、紀檢、監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
那么,刑訊逼供誰呢?
這里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而如果對證人刑訊逼供,則以暴力取證罪論處。
我們這里不談什么各種形式的肉刑或變相肉刑,造成了什么人身或精神上的損害,我只想談談,在今天的法制環境下,刑訊逼供有多大的可能性。
說理一:
大家知道,現在反貪辦案,都是至少兩個人,同時要求在做筆錄的過程中,需要配有同步錄音錄像。也就是說,辦案中你說了什么、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如果律師或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辦案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并主張非法證據排除的話,法官會去查閱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所隨案移送的筆錄以及附帶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如果在觀看同步錄音錄像的過程中發現審訊存在暴力或是語言上的威逼利誘,法官對于相應的證據的看法就會是:證據效力大大降低甚至不予采信。一個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極有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甚至會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如果你是一個審訊人員,你會讓你的案件向這個方向發展嗎?
說理二:
有的人會想到,我可以說“我的錄音錄像光盤找不到了。”“當時談話地點的錄像設備壞掉了。”諸如此類的話去搪塞法院,但是這位大哥,法官不是智障,同步錄音錄像這個要求在辦案約束性規定中有明文記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你所主張的證據效力同樣會大大折扣。
說理三:
還有人會想到,“檢察院可以和法院串通在一起啊,或者有人可以花錢、找關系去“搞人”啊?”那么我想說的是,現在檢察院和法院已經實行了員額制,員額制就意味著辦案人員個人的終身責任制,哪怕你退休了,被發現之前辦了錯案,一樣要追究法律責任,沒有哪個領導會給你“背鍋”。
說了這么多,我想告訴讀者朋友的是,現在刑訊逼供的現象極少,因為通過這種行為去辦案,既達不到你所想要的目的,又會給自己惹一身騷,所以請大家放心,我們都不會在你面前暴走的。除此以外我還想說,雖然目前刑訊逼供的現象幾乎不可能存在,但疲勞審訊這種情況還是有可能的,作為一名想要“擺事實,講道理”的反貪小白,我希望每個工作在反貪一線的法律人都能依法保證當事人的正常休息(一般是6個小時)與飲食。
正解:刑訊逼供在現今辦案過程中極少存在。
起碼,搬磚的蘆花還是很溫柔的。
[img]可以直接去檢察院舉報個人行賄 *** 嗎
可以。反貪污 *** 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 *** 、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反貪污 *** 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貪污 *** 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量刑】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 論處。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 罪量刑】對犯 *** 罪的,根據 *** 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的從重處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 *** 論處。
明代法律規定的官吏貪污受贓罪
明代反貪法規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大明律》是洪武年間(公元1368?398年)經多次修訂而成,共分名例、吏、戶、禮、兵、刑、工7篇,下設 30門,共460條。該律上承唐律,特點是“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體現了明太祖刑用重典。為法當簡的法治思想。該律對官吏貪污罪的處罪和量刑作了如下規定:監守自盜,40貫統;枉法贓,80貫絞;不枉法贓,120貫止杖100,流3000里;恐嚇取財,準盜論加一等,不得財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 《大明律》頒行后,明太祖令后世子孫不得修訂,故終明之世,歷代相沿。但現實的需要,又不得不增加新的內容,以補律之所未備。故永樂以后,歷代都編修條例,稱“問刑條例”,增加了不少反貪條款。如《萬歷問刑條例》規定: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贓該絞者,發近衛充軍;但遼東、宣府、大同、寧夏等邊關鎮守、總兵至衛所官,犯此罪贓30兩以上降一級,于原處帶俸差操;100兩以上降一級,改煙瘴之地帶俸差操;200兩以上充軍;300兩以上永遠充軍。這與刑律規定的枉法贓80貫續相比,要輕得多。“問刑條例”的許多內容被收入《明會典》中。清律以明律為藍本,變化不大,只是補充了一些條款。 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貪條款,雖仍沿襲唐、宋時期“六贓”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對監守自盜、枉法贓、不枉法贓、行賄、挪用官物、敲詐勒索以及介紹 *** 等罪,都作了明確的量刑規定。其中對監守自盜的處罰最為嚴厲,規定折銀20兩即處流刑,40兩即處斬刑。同時嚴厲追贓,直至賠補全部家產,若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名下追贓。
反貪局具體是管什么的
紀委、監察局和反貪局的區別如下:
一、職責不同
1、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監察機關是人民 *** 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3、反貪局的主要職責是直接受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 *** 犯罪案件。
二、依據不同
1、紀委工作依據的是《中國 *** ***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規定。
2、監察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反貪局工作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
三、對象不同
1、紀委處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 *** 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3、反貪局受理的案件對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貪污 *** 罪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處罰不同
1、紀委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和解散。
2、監察局是中國地方 *** 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 *** 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 *** 的監察部、省、自治區 *** 的監察廳對口。
3、反貪局對違反刑法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審查部門起訴,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反貪量刑標準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反貪工作危險嗎、反貪量刑標準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