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因公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因公傷殘人員補助標準明細?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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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崗因公受傷怎么補償?
1、臨時工是一個俗稱,不是法律名稱,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受到法律的保護,臨時工也是勞動者的一分子,受傷后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一等功的獎勵標準?
如果一等功臣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性發放撫恤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倍加本人40個月工資。
根據《中國人民 *** 紀律條令》第十四條對獲得三、二、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級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范獎章。
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干部,可以提前晉級別等級或者提高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增加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對于同時榮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只加最高的兩項,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公司員工患病死亡,補償費用該如何計算?
2018年全國統一的最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為: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
(1)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如果員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獲得以上三項費用,標準如下: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比上年增長8.3%。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27920元。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比如,杭州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389元,則喪葬補助金為5389元×6=32334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本人工資”指用死亡職工在死亡前12個月的月繳費工資平均值計算。
如果單位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情況下,本人工資的標準又如何確定呢?
在此類案件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例都是以工傷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則按照本單位參加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準。但事實上,即使未辦理工傷保險,其繳費工資也是可以確定的。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因公傷殘人員補助標準明細?
2020年最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一)因工傷事故傷殘具體賠償項目
1、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是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省內規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可根據省內規定適時調整。
3、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4、工傷期間工資(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日止):工傷期間工資=受傷之日至傷殘鑒定之日止的工資福利收入,該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5、輔助器具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6、交通食宿費:指到省外醫院就醫,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
7、傷殘津貼: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于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指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多24個月,最少6個月)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即只有在終結勞動關系時才能享受,其具體標準由省內規定。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指對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傷殘程度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幫助工傷職工再次就業一次性發給的補助金,以彌補工傷職工在今后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困難而給本人造成的一定損失。具體標準由省內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二)因工傷事故死亡具體賠償項目
1、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1)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六十周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若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百分之四十。
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以上就是有關“2020年最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的全部內容,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省內規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可根據省內規定適時調整。
民警犧牲賠償多少錢?
因公殉職賠償最新標準,職工因公死亡應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發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至殘一級致四級而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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