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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主觀:批捕后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是七個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最長可以延長到七個月。
3、法律主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5、逮捕和拘留的最長時間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怎樣計算
逮捕兩個月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計算
法律主觀:羈押期限從逮捕算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能夠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還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偵查期從辦案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算。
所以說逮捕兩個月期限應該逮捕之日起計算,當然啦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最長只可以關這么久。如果兩個月調查結束,發現犯罪證據確鑿,將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從逮捕之日起計算,二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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