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房屋租賃糾紛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糾紛該如何解決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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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跳樓,房東能要求賠償嗎有何法律依據
這個問題的提出,無外乎因跳樓影響了房屋未來的出租或出租的價值。問題提及法律依據,那么我們就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
一、賠償主體
1、法律規定
(1)法律上我們一般將人稱之為自然人,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2)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如其已經成年,則我們認為通常其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個是增加情形: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自己掙錢并且以此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認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另一個是減少情形: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我們說的精神異常,我們認為他(她)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符的相關民事行為。
(2)租房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如果租房人已死亡,那么他(她)的民事權利能力消失,所謂要求賠償也就沒有了對應的人。另外這個債務本身不具有繼承性,也無法對其繼承人進行索賠。如租房人未死亡,則可以主張索賠,但是否會得到支持,看下文。
(3)租房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沒說明租房人具體情況,如果租房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那么就其行為進行主張。如果是其他情形,那么租房合同從簽署到履行都有瑕疵,現在更無主張的基本依據。
2、合同情況
(1)通常所謂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架構為:房東提供可以居住的房屋和正常的使用條件,并按約定收取費用;租房人按照約定支付房租,并正常使用房屋,并承擔因正常使用以外原因造成的損失。租賃人跳樓的行為,應該不能理解為對房屋的使用行為,因此租房人跳樓引起的房屋租賃價值的減少的情形,通常不會約定在合同中,成為租房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如果雙方特別有預見性,在合同中做了相關因租房人跳樓等行為造成房屋租賃價值等減少的違約約定,那么違約賠償的額度的確認就是關鍵問題,如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額度和計算方法,那么只能依據后期房租減少情況進行計算,但房租費用變化可能受市場、周圍環境變化影響,因此如何確認將由極大難度,最終專業的法院和法官也只能按照所謂自由心證確定,也就是用善良的心去拍腦袋決定。
3、合同以外的依據
(1)原則上租賃民事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等事項,是以雙方合同約定為基礎的,但也會在有法律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適用相關特別規定,但遺憾的是法律并未就問題中情形進行明確約定。
(2)在沒有合同和法律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根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必要的權利平衡。但問題中所列事項,很難除非租房人主觀上有借跳樓故意減損房屋租賃等價值的證據,很難除非該等原則的適用。
4、結論
綜上所述,要主張賠償首先需要考慮主體問題,另外事項本身如無特殊情形無法得到賠償的法律支持。但作為房東可以考慮,通過適當載體和形式對房屋進行價值重構,如民宿化改造、裝修風格的更新、非住宿化利用等。心思用在如上事項,可能會有更多收益。
北京私房騰退補償新規
涉及公有住房騰退的,產權單位應當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賃置換、產權置換等房屋置換方式或者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
而在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
租用別人的地,在上面建了房子,拆遷有補償么已經測量過了的
這要看你租用的是什么用途的地,還有租用合同是怎么簽訂的。如果你租用的是別人的宅基地,原地主同意你建房子,房子建設好了,遭遇拆遷,那就有補償。如果你租用的地本不可以建房子,比如稻田,你非要建房子,或者原地主合同約定不可以建房子,你非要建房子,那遇到拆遷可能沒有補償。
解除汽車租賃合同的補償標準
關于合同沒有到期租車人單方面解除怎么賠償,原則上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一般提前解除合同可以做如下約定: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余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計付。
房屋出租中的一些糾紛該如何解決
一、占用房屋一方當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對于房屋使用費的標準,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是否存在斷水斷電等影響當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當事人是否已經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雖然無效,但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用途在租賃房屋從事經營行為;
(3)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
二、當事人對于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裝飾裝修物為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通過折價方式處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于出租人所有;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
三、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如存在轉租,是否應當通知次承租人或追加次承租人參加訴訟?
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轉租合同亦不能履行,為一并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應當參加訴訟,不僅需要承擔騰退房屋的義務,在需要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時,還應當承擔配合評估的責任。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訴次承租人,則人們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還問題釋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決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決執行問題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職權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租賃合同無效,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五、租賃合同無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訴訟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賠償裝飾裝修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如果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或撤銷,次承租人要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裝飾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該主張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張,次承租人應當就其主張另行起訴。如果法院判決次承租人騰退房屋的,應當詢問次承租人是否就裝飾裝修物申請采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次承租人為保護其權益也應當主動向法院提出以鑒定等方式對裝飾裝修物價值進行證據保全。
六、法院依職權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包括騰退房屋、裝飾裝修損失等是否一并處理?
當事人就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或解除發生爭議,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盡量引導當事人就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一并處理,經釋明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應當判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并駁回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就房屋騰退、裝飾裝修損失等爭議另行主張。
七、房屋連環轉租中某一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當事人要求返還房屋的,如何處理?
房屋經多次轉租,當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該合同出租人要求返還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依據合同相對性判決承租人直接將房屋返還給該出租人。
八、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信賴利益損失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被認定無效。簡單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信賴合同有效及能夠履行的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賠償因此所造成的訂約機會損失等信賴利益損失的。可以根據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另行租賃房屋的差價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判決的損失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使用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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