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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是員工自己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是單位辭退,而此時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主要是: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的離職補償金月平均數的封頂數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傊緱l“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上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 上海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多少錢? (一)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乘月 工資 (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傷 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乘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 合同無效 賠償金,違法 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乘25%賠償金2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賠償金 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二、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乘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 部分乘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都得到保護,國家也是制定了《勞動法》,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是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的,并且不可以在期限內隨意的 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到期后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去支付經濟賠償金。
[img]上海離職補償金免稅額上限
您好,你想問的是:上海離職補償金免稅額上限是多少嗎?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上海離職補償金免稅額上限是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上海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1、經濟補償金個稅免征額: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總體經濟補償金如未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則不納稅
2、應納稅額部分=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3倍
3、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所以上海離職補償金免稅額上限是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上海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離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補償標準的說明: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于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于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01年10月該文件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最多補幾個月?
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多補144個月。按照規定,如果員工的月度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則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的月度平均工資3倍的金額進行支付,且最高的補償年限最高不得過12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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