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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的補償,員工主動辭職還有可能獲得補償嗎
- 本人己年滿60歲,在工廠工作20年若辭職用人單位應如何補償
- 國企員工30年工齡可以內退嗎
- 30歲以后離職,你是否會感覺到迷茫對未來有什么規劃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的補償,員工主動辭職還有可能獲得補償嗎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給一定補償,員工主動辭職是否有補償,其實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的過錯,比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的,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以外,只要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也不是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這是勞動者需要高度重視的,不然就有可能吃大虧;如果既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是補償標準的二倍。
既然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經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那么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經濟補償的,更不要說有經濟賠償了。但是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內容都屬用人單位的過錯,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勞動報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公司經濟補償的標準同樣是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除了員工有明顯過錯等情形以外,都要給矛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
本人己年滿60歲,在工廠工作20年若辭職用人單位應如何補償
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滿20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是以個人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國企員工30年工齡可以內退嗎
國企員工30年工齡可以內退嗎?是否內退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和內部管理制度,因為內退不屬于社保統籌范圍內的資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支付,所以用人單位要考慮你內退和不內退,對于單位人力資源成本的改善是否有幫助。
內退是國有企業內部自己的規定,其實說得不好聽一點,就是國有企業分流減員的一種方式,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國有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上,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為了規避法律上的障礙,所以有的單位采取內退的方式進行變相裁員。但如果裁員企業需要支付比較大的經濟補償金,比如30年的工齡,相當于企業要支付你30個月的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由于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比較高,所以這筆經濟補償金支付起來壓力是比較大的,所以才采用內退的方式把員工養起來的,內退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只發給基本工資,并為其繼續繳納五險一金,對企業省事,員工也容易接受。
但任何事情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本事的職工,希望通過內退這種方式,一方面享受原單位的基本工資待遇,有人繳納五險一金,另一方面還可以到外面去 *** 或是重新找個工作,享受比在國有企業更加優厚的經濟待遇;但是對于那些沒有特殊專業技能,身體條件比較差的員工,他們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工作了30年的國有企業,內退對于他們來說意味著收入的減少,五險一金繳費基數的降低,對他們來說不是好事,而是非常不利的事情,但是國有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對于員工并不像民營企業那樣苛刻,所以在內退時都是由雙方進行協商,只要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都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員工的要求。
至于年滿30年的員工,按照年齡來計算,一般都是50歲左右了。如果你所在的企業有職工內退的規定和機制,不妨向單位提出內退的申請。如果你們單位一直沒有內退的制度和機制,那么你這種想法就只能在心里想想,即使提出申請也不會有結果;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你本身屬于單位的管理技術骨干,即使有內退制度也輪不到你,因為單位同樣需要經營管理或是生產技術骨干。
綜上所述,國企員工30年工齡并不是是否能能夠內退的必要條件,而是要看單位是否建立了內退的管理制度和機制,你是否屬于單位不可或缺的人才等,總之一切要以服從單位規章制度為原則,并不是有了30年工齡就必要要內退。
30歲以后離職,你是否會感覺到迷茫對未來有什么規劃
我覺得喜歡很重要,喜歡它才不會覺得累,當然更需要一個好的氛圍。
我的第二份工作,幾乎每天需要加班,但是我們團隊特別團結,大家互幫互助,所以每個人都很快樂!后來因為公司撤資,我們也都找到了不同的工作,可是偶爾再聚到一起,都說那是最快樂的時光。
當然,生活不如意十之八九,重要的是找準自己的內心。
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