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上海非因工殘疾賠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上海非因工殘疾賠償標準文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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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受傷賠償標準
非因工受傷賠償標準包括:1、喪葬費,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2、一次性救濟金,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每人每月的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規定范圍內確定。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img]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鑒定一般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鑒定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后作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工傷鑒定的相關內容。接下來我為你講解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
非工傷傷殘賠償相關知識:
首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負責鑒定工傷等級,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所負責鑒定??梢杂煞ㄔ何?,也個人選擇,但是個人選擇往往會導致對方要求重復鑒定,所以最好請求法院委托鑒定。
首先,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分農村和城市戶口,但是索賠項目是一樣的,具體數額會有不同。索賠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有被撫養人的情況下),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護理費,相應人員的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器具使用費(需要安裝器具的情況下),營養費(醫院出具證明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下)。大概就這些了。城市和農村的標準根據上海上一年度的標準執行。
知識延伸——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賠償標準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里指的是過去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2
工傷津貼工傷護理費申領材料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傷殘津貼審批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或《企業職工傷保險護理費審批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企業職工因工(職業病)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表》
2、《職工因工(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傷殘鑒定機構出具)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溫馨提示:涉及第三方責任賠償的,除上述資料外,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原件等。
非因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新工傷賠償標準有哪些最新工傷賠償標準有哪些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2019年上海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
一、上海市職工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25986元(賠償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36200元(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兩項合計為:46218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二、上海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350811元、最低為116937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5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324825元、最低為108275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3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98839元、最低為99613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1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72853元、最低為90951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33874元、最低為77958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6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36個月=15591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8個月77958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07888元、最低為69296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0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30個月=129930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5個月64965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68906元、最低為56303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4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24個月=103944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12個月51972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1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42923元、最低為4764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8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18個月=77958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9個月38979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9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16937元、最低為38979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2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12個月=2598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6個月51972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90951元、最低為30317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6個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331元*6個月=25986元)。如果分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都是3個月12993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備注一:
1、以上各項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人民 *** 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計算所得。
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必要的康復費用等。如果單位給傷亡者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5-10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則仍由單位支付。
3、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上海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331元為基數計算。
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5、關于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6、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上海市各區縣。
7、請大家注意!因受傷者的本人工資、全國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地方法規規定各不同,故各地賠償標準也不盡一致。關于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大家可以上網搜索查找或者到當地統計局咨詢
上海市工傷賠償計算標準
序號
賠償項目
享受標準
發放單位
備注
1
醫療費
憑發票
基金
定點醫療機構、規定診療項目、藥品、服務標準
2
住院伙食補助費
20元/天
基金
地區人民 *** 制定
3
交通、食宿費
憑票據
基金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社保同意
4
康復治療費
憑票據
基金
醫保制定康復機構、其他同上
5
輔助器具費
憑票據
基金
指定服務機構,符合標準費用
6
停工留薪工資
原工資待遇
基金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
7
護理費
評殘前
單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職平”/月,2,大部分40%“職平”/月,3,部分30%/月,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
評殘后
基金
8
傷殘補助金
一級27個月
基金
1、一至四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五六級傷殘,視情況保留勞動關系或工傷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七至十級傷殘,或保留勞動關系不退崗,或期滿終止、工傷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4、本人工資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地區“職平”3倍的,以3倍計,低于“職平”60%的以60%計
二級25個月
三級23個月
四級21個月
五級18個月
六級16個月
七級13個月
八級11個月
九級9個月
10級7個月
9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90%
基金
1、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2、五六級,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無法安排工作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3、傷殘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點的由基金補足
4、達到退休年齡的停發津貼,享受養老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級傷殘85%
三級傷殘80%
四級傷殘75%
五級傷殘70%
單位
六級傷殘60%
10
一次性醫療補助
五到十級
基金
1、五級18個月“職平”,一級少三個月
2、經工傷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享受該待遇
一次性就業補助
五到十級
單位
同上
11
喪葬補助金
六個月“職平”
基金
近親屬
12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40%月工資
基金
1、核定的撫恤金不高于員工生前工資
2、按月支付至被撫養人失去條件
其他30%月工資
13
工亡補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發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致死亡的,享受喪葬費、撫恤金、工亡補助金
3、一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費、撫恤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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