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經濟補償標準最高12年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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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
公司辭退員工補嘗標準不滿兩年,屬于勞動爭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按當時員工辭退的日期算,不管當月是否做滿月,則計算一個月工資,員工每滿一年,有一個月經濟補嘗金,如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則按一個月計算經濟補嘗金,如果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則算半個月經濟補嘗金,五險一金另外計算,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2021年外企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這個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法規定來執行的。
也就是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賠償的金額就是兩個月工資,也就是所謂的n加一法則。
但如果員工有重大的過錯,那外企或者其他的企業辭退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的,這些在勞動法里面都是有名文規定的。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說明在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經入職了,對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職的員工,經濟補償金要分段分別計算。
08年之前適用舊的勞動法,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補償問題,對協商一致解除、暴力被迫解除、未支付工資和提供勞動條件被迫解除、不勝任工作解除四種情形有12個月的封頂。如果不屬于這四種情形,則不需要封頂,工作幾年就計算幾個月的經濟補償。
08年之后適用勞動合同法,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補償問題,對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工資有12個月封頂。如果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沒有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也無需封頂,工作幾年就計算幾個月的經濟補償。
所以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否超過社平工資三倍,從兩個方面結合來確定經濟補償是否有上限。
假設A于2005年1月1日入職B公司,2020年12月31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2萬,B公司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是6000元。那么按照法律規定,A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由兩部分組成: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3年整,則應當補償3個月工資,即2萬*3=6萬。
2、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13年整,則應當補償13個月工資,但因為A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萬,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6000*3=1.8萬),所以經濟補償金上限應該為社平工資三倍乘以12個月,即1.8萬*12=21.6萬。
所以A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能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6+21.6=27.6萬元。
好了,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