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未拆鋼板前被開除,以及工傷還沒取鋼板可以做鑒定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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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5年后取鋼板被企業辭退合法嗎
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勞動合同履行中,解除合同違法。
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體內需要鋼板固定一個階段的,必定是部分損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本人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但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并由所在單位按工傷職工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img]工傷骨折病人在沒有拆除鋼板固定時被要求回公司上班合法嗎?
工傷骨折病人在沒有拆除鋼板固定時被要求回公司上班,并不違法的,按現行規定,骨折用了內固定的,在第一次治療結束后,應回公司上班,第二次拆內固定時,再享受一次工傷醫療期的。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骨折病人在沒有拆除鋼板固定時被要求回公司上班是合法的,有工作能力就應該回去上班的。不愿回去也可以的。最后單位會要求當事人做個三期鑒定的。法醫會確定當事人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長短的。這種情況,想休息一年,鑒定的話最多也就6個月了(包括拆鋼板后的恢復期),多出的時間單位不會付一分錢工資的。經手術后需要取內固定的,應當在取掉內固定后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原單位調崗行為可以理解,但是降低薪資待遇存在爭議。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如過恢復工作能力,公司可以要求回去上班,是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我出工傷.傷殘鑒定八級鋼板鋼絲還在內固定未取單位開除了,請問以后取鋼板費用是單位承擔嗎?
員工因為工傷關系,需要二次手術,二次手術費用和手術后休息時間工資應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支付。
1、員工因為工傷需要的治療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因為工傷需要的醫療期工資由單位支付,按照員工原工資待遇不變按月支付給員工。
2、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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